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,依法治校,规范管理,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。
第三条 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、处分。
第二章 受理机构
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,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、校长办公室、人事处、工会、教务处(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)、计划财务处、科学技术处、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、法律顾问及教职工代表组成。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。
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,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。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挂靠校工会。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。
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:
(一)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;
(二)决定受理后,对申诉事项进行调解;
(三)对申诉事项开展相关调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;
(四)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及建议;
(五)向申诉人反馈学校处理决定。
第三章 申诉范围
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范围为:
(一)对学校行政处理、处分不服;
(二)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奖惩决定不服;
(三)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、职务聘任结果不服或对工作安排不满;
(四)对校内工资、福利、待遇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;
(五)其他人事、劳动争议;
(六)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;
(七)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条 教职工应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请。
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:
(一)明确的申诉请求;
(二)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。
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:
(一)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二)单纯举报、反映违规、违纪行为或问题的;
(三)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、投诉、举报,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;
(四)申诉人已向学校纪检、信访等部门反映、投诉、举报,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;
(五)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及处分决定有异议的;
(六)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。
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,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。
第十二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,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。
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;如决定不予受理,应说明理由。
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与期限的要求,按期补充相应内容。
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及建议前,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。申诉一经撤回,申诉即行终止,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。
第四章 申诉处理
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60日内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及建议,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。情况复杂的,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,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日。
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:
(一)申诉受理。教职工本人携带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教职工证)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(校工会,下同),填写《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申诉受理登记表》,提交相关书面申诉材料。不接受电话或邮件申诉。
(二)初次调解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教职工申诉后,应当场给予申诉人初次调解。
(三)申诉调查。经初次调解无效,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至有关部门开展申诉调查,查阅相关制度规定,提取相关事实与证明材料。
(四)再次调解。经对申诉调查,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会商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给予申诉人再次调解。
(五)申诉上报。经再次调解仍然无效的申诉事项,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,由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(六)申诉反馈。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,向申诉人反馈学校的处理决定。
第十八条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“日”均为“工作日”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